(2009年1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貫徹執行,切實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具體包括: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獨資企業所屬具有獨立經營權的單位和授權經營單位(或分支機構)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委派到其他企業的領導人員;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貫徹落實本辦法,要堅持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作風建設相結合;與構建國有企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健全企業內部制約和監督機制相結合;與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四)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
(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第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責任人。國有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紀檢監察機構、審計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長效機制建設,確保《若干規定》在我省國有企業的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于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將貫徹落實《若干規定》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禮品登記上繳和收入申報等制度,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規章制度或者將本辦法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辦法的貫徹執行。
(一)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黨委會、董事會、經理班子的決策原則和程序,在每年底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
(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企業重組、改制、關閉、破產等重大事項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三)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并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
(四)要結合本辦法建立領導人員從業承諾制度,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后的相關行為。
第十三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按照《若干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建立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各項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促進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
(一)以促進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誠信、依法經營為主題,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日常教育,提高領導人員拒腐防變能力。大力推進企業廉潔文化建設,努力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風尚,為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營造良好氛圍;
(二)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業績考核、薪酬管理、職務消費、經濟責任審計和廉潔從業等制度,將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規范和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
(三)要整合監督資源,利用多種形式,加強出資人的監督,努力形成對企業領導人員監督管理的合力。
加強黨組織的監督。各級黨委要加強對企業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指導企業領導班子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促進企業領導人員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完善黨內監督制度,發揮黨員對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作用。
改進和加強職工民主監督。積極探索工會參與重大決策的途徑和方式;落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保證職工代表依法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并履行職責;落實廠務公開各項制度,搞好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等情況的公開。
強化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健全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配齊配好人員;圍繞企業廉潔從業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開展效能監察;依紀依法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嚴肅查處領導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加強監事會監督。繼續堅持和完善外派監事會、監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推進監事會建設;建立和完善監事會檢查成果的運用、落實及反饋機制,對監事會檢查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依照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
強化審計監督。認真開展各項審計,在審計中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審計結果的運用、落實和反饋機制,增強應用效果。
第十四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要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和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出評估,考核結束后一個月內向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有關機構要及時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符合函詢條件的,要按規定進行函詢。
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要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備案的事項,要同時抄報本企業監事會。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條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的,要減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受到降職、免職處理的,要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辦法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要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據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本辦法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商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