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胎兒也有繼承權?
有繼承權,但如胎兒分娩時為死體的除外。
2、哪些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哪些組織能向法院申請認定某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4、哪些機構能作為被監護人的臨時監護人?
被指定監護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5、老年人能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在自己的近親屬、其他人或組織事現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6、因突發情況導致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怎么辦?
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7、離婚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可委托其父母代為撫養嗎?
法律未明文規定禁止,即可以。
8、被宣告失蹤的人,其財產由誰代管?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爭議,由法院指定。
9、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誰承擔?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則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如無法區分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
10、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由法人承擔。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合同,只要相對人不知道其實際權限的,該合同對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選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東的自然人擔任。
11、什么叫做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根據而獲得的利益,屬于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
12、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什么?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13、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
因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14、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令自己受到損害,受益人要給予補償嗎?
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如無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且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則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5、因自愿對他人實施緊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是否要承擔責任?
不承擔民事責任。
16、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三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最長保護期限為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7、對于分期履行的債務,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18、法院可以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處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嗎?
不能。
19、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可以。
20、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適用訴訟時效嗎?
不適用。
21、請求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嗎?
不適用。
22、可以在合同約定一方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嗎?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3、預告登記有什么用?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24、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業務有約束嗎?
有的。但是,該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25、關于尋找遺失物的懸賞廣告承諾有效嗎?
有效,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6、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發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不能。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7、土地經營權能否向他人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28、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如何處理?
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9、居住權如何產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首先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并且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30、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能否出租給他人?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出租給他人。
31、擔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32、擔保物權的法定擔保范圍有哪些?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33、宅基地的使用權能抵押嗎?
除法律規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4、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可以抵押嗎?
不能。
35、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
不能。
36、被查封的財產可以抵押嗎?
不能。
37、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
可以。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8、抵押權人可以不經過法院直接與抵押人達成折價協議嗎?
可以。發生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就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該協議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
39、什么叫做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常見的格式合同,如保險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
40、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除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否則應認定該合同有效,對法人發生效力。
41、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般不可以同時主張,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因此,從實質意義上講,這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42、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多少?
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43、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可以要求法院調整嗎?
可以。
44、賣方無權處分標的物導致買方無法獲得標的物,那合同有效嗎?
仍然有效,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45、買賣雙方沒有約定貨物的檢驗期,如何確定貨物的檢驗期?
除非對標的物有約定質量保證期,否則貨物的檢驗期限最長為二年,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算。
46、對于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限,如何確定?
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以賣方確定為準。實踐中,賣方可以發函告知買方試用期限以及貨物價格等事項,如試用期限屆滿,且買方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47、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未作約定,如何處理?
未作約定的,賣方無權主張使用費。
48、未付電費,供電人可以馬上斷電嗎?
不可以。用電人不付電費,供電人應給與催告并給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繳納電費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程序中止供電。
49、贈與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
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除外。
50、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如何確定保證的方式?
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
51、租賃合同需要書面訂立嗎?
租賃期在6個月以上的,應采用書面形式。
52、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53、承租人不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嗎?
需要證明不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會造成租賃物損失才可以。
5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嗎?
可以。但是舉證可能會比較困難,因為承租人可能會以合作形式擴大承租人主體范圍。
55、沒有約定租金何時支付,該如何處理?
如租期不滿一年的,應在租期屆滿時支付;如租期為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租期不滿一年的,應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56、什么情況下承租人無法行使其對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當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近親屬時。
57、承租人對房屋有優先承租權嗎?
有的。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58、承攬合同下,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嗎?
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應賠償承攬人損失。
59、委托合同下,委托人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權利嗎?
委托合同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60、業主可以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嗎?
不可以。
61、物業公司能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方式催交物業費嗎?
不可以。
62、業主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公司嗎?
應當。
63、委托人跳單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費嗎?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支付報酬。
64、沒明確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隨時退伙嗎?
可以,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65、合伙關系中,如何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按照各自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擔。
66、對于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可以。
67、死者的名譽、隱私、榮譽等受到侵害的,哪些人可以起訴追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追責;如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可以依法追責。
68、捐獻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決定?
不能。須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決定,且應采用書面形式。
69、除隨父姓或隨母姓外,可以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嗎?
可以。
70、為個人學習,在必要范圍內可以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嗎?
可以。
71、肖像權人可以提前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嗎?
有正當理由的,肖像權人可以提前解約。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72、親屬包含哪些范圍?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73、近親屬包含哪些范圍?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74、家庭成員包含哪些范圍?
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75、我國的法定婚姻是如何規定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7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撤銷婚姻登記嗎?
可以,但是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提出。
77、婚內一方所繼承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遺囑中明確規定該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78、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
79、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
需要。
80、有負擔能力的兄、姐,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弟、妹嗎?
如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則有義務。
81、什么是離婚登記冷靜期?
夫妻雙方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機關自其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為冷靜期,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82、分居滿兩年就可以法定判離婚嗎?
不一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才可以。但是困難的是需要證明感情不和且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才可以。
83、如何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的,未成年子女在2周歲內的,以由母親撫養為原則。已滿2周歲,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如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84、無子女的收養人最多可以收養幾名子女?
兩名,但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的除外。
85、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多少歲?
四十周歲以上。
86、收養關系自何時成立,何時解除?
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之日起成立,自登記解除之日起解除。
87、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何時消除?
自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養關系解除的,且養子女此時仍為未成年人的,其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如養子女已成年的,則由生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商確定。
88、因生父母要求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能否要求生父母支付經濟補償?
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89、因遺囑而被確定的受遺贈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如何處理?
在其知道受遺贈之日起60日內未作出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
90、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如何處理?
如要放棄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否則,視為接受繼承。
91、養子女或者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能否繼承養父母或者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的財產?
可以。
92、非婚生子女能否繼承其生父母的財產?
可以。
93、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能否代位繼承?
可以。
94、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繼承?
可以。
95、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而不能協商一致的,如何處理?
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
96、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有效嗎?
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見證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系的,該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有效。
9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可以處分其所繼承的財產嗎?
可以,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9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直接推定由該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99、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在舉證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教育機構須承擔侵權責任。
100、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且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注意:不是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