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解讀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并于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為了學習、貫徹、執行好《稅收征管法》,作如下解讀,供各位參考:
一、《稅收征管法》的定義
《稅收征管法》,是指調整稅收征收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法律、國家權力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行政法規和有關稅收征管的規章制度等。
二、《稅收征管法》的概念
1、廣義的《稅收征管法》,是指調整稅收征收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法律、國家權力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行政法規和有關稅收征管的規章制度等。《稅收征管法》屬于稅收程序法,它是以規定稅收實體法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規范,是稅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稅收征管法不僅是納稅人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稅務機關履行征稅職責的法律依據。
2、狹義的《稅收征管法》,是指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新《稅收征管法》”均指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稅收征管法》;“舊《稅收征管法》”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后的《稅收征管法》。
2008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成立《稅收征管法》的起草小組,期間幾易其稿。《稅收征管法》修訂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規劃后,國家稅務總局多次召集專家召開專題論證會和修法研討會,并借鑒國外經驗,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3年5月形成《稅收征管法》修訂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6月國務院法制辦開始征求相關部委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2014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深化稅收制度改革要求,成立了稅改領導小組和《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小組。
三、《稅收征管法》的適用范圍
《稅收征管法》適用于由稅務機關負責的各個稅種的征收管理。就現行稅制而言,具體適用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關稅、船舶噸稅等征收管理。其中: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代征。我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條約、協定同該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有關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海關負責征收的關稅以及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稅收征管法》的特征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與原《稅收征管法》相比較,具有以下特征:
1、 統一了國內和涉外稅收的征管制度,實現了納稅人在適用
稅法上的平等。
2、強化了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權,增強了剛性。
3、完善了對稅務機關的執法約束制度。
4、完善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制度。
5、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
6、確立了稅務代理制度。
五、《稅收征管法》的實施
1.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地稅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稅收征管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管。
2.強調稅務機關是專門負責稅務行政執法的唯一合法主體。《稅收征管法》第29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第53條第2款規定: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3.規定稅收執法主體的范圍。《稅收征管法》第14條對稅務機關的表述為: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4.明確了內部專業機構職能分離的原則。《稅收征管法》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檢查權,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及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相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稅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應遵循檢查規范,依法履行義務。《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務檢查證是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使用的法定專用憑證,稅務檢查通知書是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使用的專用法律文書。在檢查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是檢查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稅務檢查的法定程序,是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體現,也體現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六、《稅收征管法》的意義
稅收征管法從部門法上講,是調整稅收征收與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法律、國家權力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行政法規、有關稅收征管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的稅收條約等,其主體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以規范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為其主要內容,確立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征管中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不僅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也是稅務機關依法行使征稅權和管理權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
稅收征管法的制定和頒布對我國加強稅收征管,規范稅收征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戶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從一九九三年稅收征管法頒布實施十五年來,稅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稅收收入規模不斷擴大,其增長超過了10倍。與此同時,我國稅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執法環境不斷改善,征納關系不斷和諧、規范,稅收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的體現。
七、《稅收征管法》的成效
《稅收征管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對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征納關系以及改善稅收征管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發展,稅收征管法逐步暴露出許多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弊端:
1、稅收征管的基礎環節還存在一些疏漏與不足。
2、稅收征管工作面臨新情況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晰規定。
3、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和執法措施不夠規范、完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尚需進一步明確與保護,稅收征管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協調和處理好相關各方的社會利益關系。
4、現行稅收征管法施行以來,我國陸續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修訂了《刑法》,現行《稅收征管法》需要與上述法律的有關規定相銜接。